黄 宫
孫 四 太 商
永 合 黄 宫
懷 四 太 商
祖 □ 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宫
宗 合 黄 宫
氣 四 太 商
體 合 黄 宫
則 四 太 商
同 一 姑 角
呼 六 黄 宫 清聲之宫聲高於羽
吸 尺 林 徵
相 工 南 羽
通 尺 林 徵
來 尺 林 徵
格 一 姑 角
來 六 黄 宫 清聲之宫聲高於羽
從 尺 林 徵
皇 一 姑 角
靈 四 太 商
顯 □ 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宫
融 合 黄 宫 黄鍾之宫黄鍾畢曲
右樂譜十二句共計四十八字其間用中聲之宫者八字用清聲之宫者五字用中聲之商者八字用中聲之角者八字用中聲之徵者十一字用中聲之羽者五字用濁聲之羽者三字夫清宫高於羽而濁羽低於宫張敔認最低為黄鍾誤矣
顯 尺 林 徵 黄鍾之徵林鍾起調
兮 工 南 羽
幽 一 姑 角
兮 合 黄 宫
神 六 黄 宫 清聲之宫聲高於羽
<經部,樂類,樂律全書,卷十二>
右譜八句共計三十二字其間用中聲之宫者四字用清聲之宫者三字用中聲之商者二字用中聲之角者九字用中聲之徵者九字用中聲之羽者四字用濁聲之羽者一字以此觀之然則應鍾之上非無清聲而黄鍾之下非無濁聲也
百 上 仲 宫 仲宫之宫仲呂起調
王 工 南 角
宗 尺 林 商
師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生 尺 林 商
民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物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宫
軌 合 黄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宫
瞻 六 黄 徵 清聲之徵聲高於宫
之 工 南 角
洋 尺 林 商
洋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神 尺 林 商
其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寜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宫
止 合 黄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宫
酌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宫
彼 合 黄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宫
金 尺 林 商
罍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惟 工 南 角
清 尺 林 商
且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宫
旨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登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獻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宫
惟 尺 林 商
三 上 仲 宫 中聲之宫聲高於羽
於 六 黄 徵 清聲之徵聲高於宫
嘻 工 南 角
成 尺 林 商
禮 上 仲 宫 仲呂之宫仲呂畢曲
右譜八句共計三十二字其間用中聲之宫者十字用中聲之商者八字用中聲之角者四字用中聲之徵者三字用清聲之徵者二字用中聲之羽者五字舊云徵羽與宫商角無所陵犯故不必避或云宜避以今審之未見其所謂陵犯也
<經部,樂類,樂律全書,卷十二>
右譜八句共計三十二字其間用中聲之宫者九字用中聲之商者八字用中聲之角者四字用中聲之徵者三字用清聲之徵者一字用中聲之羽者七字宫清而徵羽濁實理之自然也間或用清亦無不可泥於用清以避陵犯不亦謬乎
黄鍾之均黄鍾為宫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仲呂之均仲呂為宫林鍾為商南呂為角黄鍾為徵太蔟為羽旋宫久廢初學難曉故引舊譜?明新義庶幾因指見月使知黄鍾非一定為宫太蔟非一定為商姑洗非一定為角林鍾非一定為徵南呂非一定為羽也使知宫非一定最濁商非一定次濁角非一定不清不濁徵非一定次清羽非一定最清也使知仲呂雖清為宫黄锺太蔟雖濁為徵羽然亦無所陵犯陵犯之說不足信也使知仲呂之均商角徵羽皆用正律無變律也使知高六即是黄鍾半律低工即是南呂倍律倍半之律則未嘗無而四清聲不可廢也使知應鍾之上非無清聲黄鍾之下非無濁聲由黄鍾至應鍾十二正律皆中聲也以證黄鍾雖非最清亦非最濁文利及敔二家偏見之誤甚矣
<經部,樂類,樂律全書,卷十二>
<經部,樂類,樂律全書,卷十二>
<經部,樂類,樂律全書,卷十二>
<經部,樂類,樂律全書,卷十二>
朱熹曰竊疑古樂有唱有和唱者?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詩辭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其趣若但以一聲叶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無復樂崩之歎矣夫豈然哉【見儀禮經傳通解】
沈括曰古之善歌者有語謂當使聲中無字字中有聲凡曲止是一聲清濁高下如縈縷爾字則有喉唇齒舌等音當使字字舉皆輕圓融入聲中令轉換處無磊磈此謂聲中無字古人謂之如貫珠今謂之善
過度是也如宫聲字而曲合用商聲則能轉宫為商歌之此字中有聲也善歌者謂之内裏聲不善歌者聲無抑揚謂之念曲聲無含韞謂之叫曲【見夢谿筆談】季本曰今按字音亦有宫商角徵羽與樂之五聲不同蓋字以喉舌牙唇齒而定而樂則以清濁高下而諧不因乎字也但字本有音協之樂聲或不能無拗故沈氏謂當使融入聲中令無磊磈盖亦得古人諧聲之意矣【見彭山全集】
又曰按每均七聲五正聲皆可為調如叶之樂章則以起調一聲為首尾其七聲則考其上下之和而以七律參錯用之初無定位但所用止於本均而他宫不與焉二變聲雖不得為調然和聲之際固未嘗廢也後世又或併此不用則其樂亦無由而諧矣又按宋樂家亦用四清聲合十二正律而為十六今太常樂亦仍十六聲之舊而所用者止黄鍾之合太蔟之四姑洗之一仲呂之上林鍾之尺南呂之工黄鍾清之六其餘則皆設而不用猶隋所謂啞鍾也蓋諸祭祀惟奏黄鍾宫姑洗角林鍾徵仲呂宫太簇羽之五調而此五調者實不出黄鍾仲呂之二均又二變不以諧聲故所用止於前之七聲而二均為已足矣此今時之所用而不可不知者因併及之【同上】
臣謹按神樂觀雅樂所吹笙以合字為黄鍾正律合字之下有大凡為應鍾倍律大凡之下有大工為南呂倍律大工之下有大尺為林鍾倍律以此證之則知黄鍾正律之下非無低聲也合字之上有四字為太蔟正律四字之上有一字為姑洗正律一字之上有上字為仲呂正律上字之上有勾字為蕤賓正律勾字之上有小尺為林鍾正律小尺之上有小工為南呂正律小工之上有小凡為應鍾正律小凡之上有小六為黄鍾半律小六之上有小五為太蔟半律以此證之則知應鍾正律之上非無高聲也蓋笙與律其理無二以證張敔之失亦昭然矣
已上辨張敔以黄鍾為最濁之非
樂律全書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