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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字卷之三 滋静三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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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所第之名。

    [199]又萧相国世家: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宜第一」亦单用,而无名以先焉。

    [200]又:萧何第一,曹参次之。————同上。犹云「萧何应推第一」也。

    [201]汉萧望之传: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第六」解如前。

    [202]韩王公墓志铭:其在苏州治称第一。

    [203]蜀志诸葛亮传:开府作牧第一。————诸篇名第至二十四,然则凡数皆可第也。

    [204]韩王公神道碑铭:第几人必王某也。————「第」字先名者,言当时屈指以次及之也,不若前引者为排次耳。

    不冠「第」字。

    [205]史平原君列传:王当歃血而定从,次者吾君,次者遂。————先言「王」,「王」之「第一」,不言可知。「次者吾君」,犹云「次于王者吾君」,「次者遂」,犹云「次于吾君者遂」耳。

    [206]孟离上: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上刑」,刑之至重者,「次之」者,次乎上刑也,又「次之」者,次乎其次也。

    [207]史货殖列传: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善者」犹云「最善者」,寓有「第一」之义。诸「其次」,犹云「前事之次」,如此,可蝉联以次至无限数。

    [208]史万石君传:奋长子建,次子甲,次子乙,次子庆,皆以驯行孝谨。————「长子」者,「第一子」,以下可递次焉。

    单言数以为第者。

    [209]史平原君列传:白起小竖子耳,率数万之众,兴师以与楚战。一战而举鄢郢,再战而烧夷陵,三战而辱王之先人,此百世之怨,而赵之所羞,而王弗知恶焉。————此单数先「战」字,以为战之次第者。

    [210]左昭七: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一」「再」「三」先乎「命」者,所以次其命也。

    后人第卷次,则曰「卷一」「卷二」,或曰「卷之一」,「卷之二」,又有言「篇之一」「章之一」者。至论事之次,或云「其一」「其二」,要皆单第以数,而无次第之加;且率用约数法,如云「卷之一」,犹云「诸卷中之第一」也。「其二」者,犹云「其诸事中之第二」也。余可顺推。

    凡经传记年记月记日,皆不第也。如:

    [211]春秋经隐公三年云:三月庚戌,天王崩。

    [212]左传云: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余皆然矣。

    [213]韩上张仆射书:九月一日,愈再拜。————「月」「日」不第如前。

    [214]又韦公墓志铭:公去位之明年,江水平堤。————编时于某事之后,古史法也。

    [215]又新修滕王阁记:至州之七月,诏以中书舍人太原王公为御史中丞,观察江南西道。

    [216]又祭十二郎文:季父愈,闻汝丧之七日。

    [217]楚策:发子良之明日,遣昭常为大司马,令往守东地。遣昭常之明日,遣景鲤车五十乘,西索救于秦。————然则以事记时,其句法已古。惟间用「之」字,亦如「卷之一」之为用耳。

    [218]左文十七:寡君即位三年,召蔡侯而与之事君。————此不言「即位之三年」,亦无不可。

    【4.3.3】三,约数:即子母差分之数。母子皆数,先母后子,「之」字参否无常。母数之后,往往缀一名字为别者。子数或不足焉,藉动字以明之。

    [219]史历书‘正闰余’正义: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八十一」,分母也,「四十三」,分子也。先母后子,而母后缀以「分日」二名,有偏有正,犹云「八十一分之日」也,明所分也,中参「之」字,常也。此在历书校勘条内。

    [220]左隐元: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叁」「五」「九」,皆母也,诸「一」字,皆子也。「叁」后缀以「国」字,志所分也,「五」「九」后不缀自明。母子中参「之」字,常也。

    [221]孟尽下: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①————同前。母后不缀以名者,文已明也。

    [222]后汉书律历志: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

    [223]又:是则日行之终,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为岁之日数。

    [224]史天官传:岁行三十度十六分度之七,率日行十二分度之一。————以上所引,母后缀以「度」字,以表所分也。余同上。

    [225]后汉律历志:以日周除月周,得一岁周天之数,以日一周减之,余十二十九分之七。

    [226]史货殖列传:故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十九分之七」与「三分之一」,母后皆缀以「分」字,明所分也。余同上。「不过什三」者,母子皆数,不参「之」字;又「不过」者,明子数之不足也。「过」动字也。「什居其六」,犹云「什分天下之富而居其六分」也,故「其」代字为母,而「六」乃其子也。

    [227]论语泰伯云:三分天下有其二。————亦此义也。

    [228]韩送廖道士序:郴之为州,在岭之上,测其高下,得三之二焉。————「三之二」,母子皆数,中参「之」字,常也。

    [229]又论停选状:不当京师百分之一。

    [230]史淮南王传:方今大王之兵众,不能十分吴楚之一,天下安宁,有万倍于吴楚之时。————前两引母数后皆缀以「分」字,又附以「吴楚」者,皆以志所分也。曰「不当」,曰「不能」,以言子数之不足也。

    [231]韩黄家贼事宜状:其所存者四分纔一。————「纔」者,仅足也,此亦约分之式也。

    [232]史汲郑传:二者无一焉。

    [233]又淮阴侯列传:以此参之,万不失一。

    [234]韩孔公墓志铭:被雾露毒,相枕藉死,百无一还。

    [235]又论天旱人饥状:田种所收,十不存一。————曰「无」曰「不失」曰「不存」,皆参于母子数中,亦常用之式也。盖所以言约分之式尽矣。

    [236]又与孟尚书书:所谓存十一于千百,安在其能廓如也?————「存十一于千百」者,犹云「存十于千存一于百」也,即百分之也。参以「于 」字者,「存」字后,是亦一式也。

    [237]史张陈列传:胡不赴秦军俱死?且有十一二相全。②

    [238]又匈奴列传:卒之堕指者十二三。

    [239]又:汉兵物故什六七。

    [240]又:得来还,千人一两人耳。

    [241]汉赵充国传:初是充国计者什三,中什五,最后什八。

    [242]韩平淮西碑:愿归为农者十九。

    [243]史历书:子一分,丑三分二,寅九分八,卯二十七分十六,辰八十一分六十四,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云云。————诸所引母子数,皆不参「之」字者。

    ①[221]不属于约分之例。

    ②[237]引述不全,全文为:‘苟必信,胡不赴秦军俱死?且有十一二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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